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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环保的重大制度安排

发布时间:2015-08-17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一个半月之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发布。《办法》通篇贯穿改革理念和法治思维,契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成为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安排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战略部署一脉相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到四中全会强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倒查机制,再到今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篇幅论述责任追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重大举措。
这次出台的《办法》聚焦党委政府这个核心要害,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瞄准责任落实这个关键环节,《办法》明晰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堪称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
舆论对这把制度利剑的期待,不仅仅在于追究几个失职渎职官员的责任,更希望通过从组织制度层面严格责任追究,矫正部分官员唯GDP的片面政绩观,扭转其只重金山银山不顾绿水青山的片面发展观,引导其建立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观。
纵观已有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不难发现,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实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
在生态环保领域,有的干部不作为,放松了源头把关;有的干部乱作为,加重了污染负荷;有的干部慢作为,贻误了治理时机。有权不用担责,用权不受监督,违规得不到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生态环保懒政、庸政、怠政,纵容了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
《办法》明确了25种追责情形,填补了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很多空白,消除了很多责任盲区和模糊地带。根据规定,问责对象既有政府也有党委,既有环保部门也有其他部门,既有在任的也有离任的。原来担责的,现在要求更高了,原来责任模糊的,现在逐渐明晰了。
在这之中,党政同责尤为引人瞩目,也被多方解读为《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以前,发生了环境事故,一般只追究政府责任,因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党委的环境保护职责,党委的环保责任被虚化了。问起责来,政府负责人被推向前台,党委负责人安然无事。
事实上,按照例行组织程序,重大规划的出台,重大政策的制定,重大项目的上马,一般都是党委研究决定的。如果只行使权力而不用担责,就容易造成权责体系的不对称、不对等。实行党政同责,有助于打破这种不对称,实现各级党委的环保责任由虚到实。
终身追究制的明确,让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更具震慑力。不少环境问题有较长的潜伏期,这届领导任期内上的污染项目,其生态破坏效应有可能在下届任期内才会显现出来,这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复杂性,容易导致“谁任上出现大问题,谁倒霉”。
《办法》实施后,这一困局有望突破。党政领导任职有期限,但生态环境保护没有任期之限。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生态建设挂钩仕途,事后追责不设期限,让领导干部不敢再任性而为。
我们常有这样的体会:有些工作不难,但领导不重视,进展缓慢;反过来,有些工作很复杂,但领导尤其是“一把手”重视,开展起来也较为顺利。从已有实践看,凡是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一定是党委政府重视,一定是党政领导重视,一定是“一把手”重视。
在当下中国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尤其需要党政领导重视,需要党政领导直接过问、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能否达到这样的效果,能否引导和倒逼党政领导干部真正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成为检验《办法》落实成效的重要砝码。
(本文来自“中国环境网”)